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周宣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周宣闠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相對人周范完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周士坤之債權,經設定 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2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范完妹、周士坤。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嗣債務人周士坤於民國94年4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 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為民國90年 4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4月27日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納 本息,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 102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 本金1,497,20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原相對人周范完妹 已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登記與相對人周宣闠, 由其繼受原相對人周范完妹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債 權人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概括承受有限責任 豐原信用合作社相關證明文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帳
卡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 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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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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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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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豐原區 │柑宅 │ │ 788 │建│ 117.02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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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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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柑宅段788地號 │ │ │ │ │
│ │ │ │住家用、加強磚造│一層:81.90 │ │ │
│ │12 ├───────┤、2層 │二層:81.90 │陽台:6.34│ 全部 │
│ │ │豐原大道三段99│ │突出物:5.80│ │ │
│ │ │巷11弄12號 │ │總面積: │ │ │
│ │ │ │ │16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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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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