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554號
TCDV,103,司催,554,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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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VO0000000號)之付款行庫
  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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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