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499號
TCDV,103,司促,17499,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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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9號
債 權 人 李明旭即鴻明水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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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