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347號
TCDV,103,司促,17347,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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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
債 權 人 巨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巨緯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
  ㈡請釋明債務人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
  ㈢確認周棋鏘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3年5月21日」?
  ㈤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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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