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347號
債 權 人 巨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債權人巨緯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
㈡請釋明債務人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其住居所。
㈢確認周棋鏘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請敘明對其請求
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為「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3年5月21日」?
㈤請求利息以年息6%計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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