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146號
TCDV,103,司促,17146,2014052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㈡提出三瑪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瑪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