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645號
TCDV,103,司促,16645,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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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45號
債 權 人 徐意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湯柑梅許曉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許湯柑梅許曉中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許曉中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求利息自103年5月2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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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