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債 權 人 蕭興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依狀
附出貨單影本,買受人為蕎康大藥局,但買受人並非登記
此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