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94號
TCDV,103,司促,16394,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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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
債 權 人 蘇泓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東穎鄭于慧吳典融吳紳宏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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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