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94號
債 權 人 蘇泓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東穎、鄭于慧、吳典融即吳紳宏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