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債 權 人 彰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秀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彰于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英騰包裝科技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8年5月14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
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㈣確認聲請人究為「彰于企業有限公司」抑或自然人「楊秀
鳳」?並補聲請狀末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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