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47號
TCDV,103,司促,15847,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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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債 權 人 林南強
代 理 人 林宗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記塑膠有限公司陳清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龍記塑膠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
   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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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記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