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7號
債 權 人 林南強
代 理 人 林宗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記塑膠有限公司、陳清地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龍記塑膠有限公司業經經濟
部於民國103年1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
止,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
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㈢退票理由單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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