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697號
TCDV,103,司促,14697,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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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
債 權 人 劉淑娟
債 權 人 劉慶鴻
債 權 人 劉銘鴻
債 權 人 劉純榮
債 權 人 林富
債 權 人 劉林寶貴
債 權 人 蔡孟芳
債 權 人 蔡禮名
債 權 人 陳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 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 「相對人應各別給付聲請人劉淑娟金酒典藏珍品陳年高梁酒 (下同)54瓶、劉慶鴻54瓶、劉銘鴻54瓶、劉林寶貴54瓶、劉 純榮27瓶、林富535瓶、蔡禮名75瓶、蔡孟芳125瓶、陳德 春75瓶。」,係請求給付特定物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其支 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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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