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
債 權 人 吳修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鐵崑、張家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及利率為何?請
求之違約金為何?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