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201號
TCDV,103,司促,1420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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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201號
債 權 人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碧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
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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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