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2648號
TCDV,103,司促,12648,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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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48號
債 權 人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債 權 人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總裁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應分別詳列各自請求之金額(包括本金、利息起迄日、利
   率等),不得合併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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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鑫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