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
債 權 人 伊甸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初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長輪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債務人長輪建設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 ㈡債務人長輪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10月7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4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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