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61號
TCDV,103,勞訴,61,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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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宣予
被   告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秉威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學釗
被   告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泓展
被   告 弘森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 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僅具狀稱撤回訴狀,會重新寄一份 新的訴狀等語,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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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