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尹成基
尹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二順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
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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