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48號
TCDV,102,訴,1748,2014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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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8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孫少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代號3499-C10107,年籍詳卷)、
乙女(即代號3499-C10107之母,年籍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判決應給付
被上訴人各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然此費用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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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