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葉玥楹
被 告 魏嘉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2 年度易字第178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告魏嘉鴻於民國101 年8 月22日與方玲惠在租 屋處發生性行為,有通姦、相姦犯意,並查獲有男性精義與 方玲惠之衛生紙,緣起訴求償50萬元。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魏嘉鴻被訴通姦案件(本院102 年度易字 第1786號),業因該案告訴人即本件原告葉玥楹撤回告訴, 並經本院於102 年10月31日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0 2 年度易字第1786號判決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