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276號
TCDM,103,訴,276,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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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朝勤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朝勤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曾朝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2 月14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 年5 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黃家慧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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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