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瑞慶
上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
束(103年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瑞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簡瑞慶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及更定其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 0年8月2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刑滿 日期為103年8月28日,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翌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善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