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23號
TCDM,103,聲,1823,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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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鐘智群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智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鐘智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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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