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睿昶
具 保 人 廖淨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執聲沒
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廖淨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 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淨輝因受刑人蕭睿昶詐欺案件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 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 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 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 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則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