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696號
TCDM,103,聲,1696,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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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馥瑋(聲請書誤載為楊馥偉)
具 保 人 黃宏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
第2995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宏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馥瑋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黃宏瑜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 人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楊馥瑋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本 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 通知,應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到 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黃宏 瑜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 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書1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2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 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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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