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713號
TCDM,103,易,713,20140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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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智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許立宗
選任辯護人 施家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57
號、第3159號、第5672號、第6874號、第7020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O○○、黃○○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緣戌○○於民國102 年1 月間,告知宇○○其與現成之詐 騙集團成員,缺少資金運作,宇○○如能籌措資金,即可 與之合作共組詐騙集團。宇○○聽聞後,因當時並無穩定 工作及收入來源,立即與被告黃○○及O○○3 人共同謀 議各出資新臺幣20萬至25萬元不等籌組詐騙集團,謀議既 定後,於同年2 月中旬,宇○○、被告黃○○及O○○3 人共同集資後由宇○○統一保管及運用前述金錢,並推由 戌○○及子○○負責購買架設詐騙機房之工具並尋找房屋 供作詐騙機房之據點,自102 年3 月初,先後以玄○○及 子○○名義承租位在「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一帶(所持 以撥打詐騙電話之基地台位置顯示在臺中市○○區○○路 0 段000 號2 樓頂)、「臺中市○里區○○○街000 號」 (102 年5 月間搬入)、「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102 年8 月上旬搬入)及「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7 」(102 年9 月搬入)設立詐騙機房。並由被 告黃○○介紹以Q○○為首之保力旺車手集團與達官貴人 集團配合,該車手集團並負責提供人頭帳戶予達官貴人集 團使用,如詐騙得手後,以宇○○為首之電信詐騙機房即 使用SKYPE (代號「達官貴人」)或行動電話與代號「保 力旺」之車手集團(運作模式詳如後述)成員聯繫,由該 車手集團派員以銀聯卡提領贓款後,再由Q○○或B○○ 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予宇○○或戌○○。
宇○○並自102 年2 月底起至同年9 月間止,陸續經由戌 ○○招攬C○○、H○○、玄○○、子○○、丁○○、少 年林○玄及庚○○等成員,徵得其等同意後指派其等擔任 該詐騙集團電信流之詐騙機房成員(即負責撥打詐騙電話



實行詐騙者)後,即與宇○○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戌○○於前述期間內之不詳時點 ,以每月不詳租金,向不知情之房東先後承租上開處所供 作該詐騙集團之詐騙機房。該詐騙集團運作期間由子○○ 或庚○○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寬頻網路,再經由 戌○○介紹由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士經營之電信系統商 ,由庚○○或戌○○以skype 與前述話務系統商聯繫,由 該不知情之系統商設定詐騙專屬網段並設定網路電話,負 責為上開電信詐騙機房架設詐騙語音話務介接系統,擔任 該詐騙集團之詐騙網路流分工(即向境內外二類電信業者 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網路流網管共犯,提 供網路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並由戌○○負責 購置室內電話機(詐騙時撥打、接聽及回覆使用)、閘道 器等網路語音電話相關電腦硬體設備(連結電腦與室內電 話機,供撥打網路電話使用)。此外並責由被告黃○○及 車手集團Q○○以不詳方式取得全球通大陸地區門號晶片 卡供該電信詐騙機房撥打詐騙電話使用,並由Q○○以不 詳方式取得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發行之銀聯卡,以供日後將 詐騙所得轉匯回台使用。建置完成後,戌○○、C○○、 H○○、玄○○、子○○、丁○○、少年林○玄及庚○○ 等成員隨即陸續入住上開詐騙處所,由戌○○及C○○提 供食宿、管理詐騙成員作息及負責訓練話術。先透過前述 詐騙話務系統商網路設定路由,群發話務(即詐騙語音簡 訊)予大陸地區不特定民眾,俟大陸地區民眾陷於錯誤回 撥,該回撥電話即經由設定之路徑介接至詐騙機房,由子 ○○、庚○○、少年林○玄及H○○擔任第一線詐騙人員 ,自稱中國大陸地區醫保局客服人員,向受騙之中國大陸 地區被害人佯稱其醫保卡有欠費紀錄,以個人資料外流為 由協助轉接至公安局處理,再由擔任第二線詐騙人員C○ ○、玄○○及丁○○向被害人佯稱公安局警官,與被害人 核對基本資料,進一步向被害人佯稱其醫保卡有大量提領 麻醉劑等管制藥品紀錄,疑涉嫌販毒、幫助洗錢等案件, 需備案製作筆錄協助調查,如被害人有疑,再轉接至假冒 檢察官之第三線詐騙人員C○○及丁○○對被害人佯稱即 將凍結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要求被害人將其金融帳戶存款 轉入渠等指定之金融帳戶交由國家監管,致使被害人因此 陷於錯誤,將所使用之金融帳戶內存款匯至詐騙集團人員 指定之金融帳戶中。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6 月28日中 午以持用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先後插入 門號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號之大陸行動電



話門號)與黃素玲持用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聯繫,並對其佯稱為上海市公安局人員,告知黃素玲涉有 販毒嫌疑,並訛稱黃素玲所有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 所得,要求黃素玲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 ,致使黃素玲因此陷於錯誤,先後於同年月29日上午11時 30分許【匯款人民幣(下同)8 千元】、30日下午2 時13 分許(匯款5 千元)、同年7 月1 日上午11時許(匯款4 萬元)、同日下午3 時6 分許(匯款1 萬元)及同日下午 3 時9 分許(匯款2 千元)前往廣東省湛江市光復路工商 銀行,以臨櫃辦理之方式,將其金融帳戶之存款分5 次匯 至由保力旺集團提供予達官貴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工 商銀行,戶名:黃萬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總 計損失6 萬5 千元;又該詐騙集團成員於102 年6 月28日 上午8 時許,以前述插用大陸地區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動電 話與甘清持用之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對其 訛稱其所有之醫保IC卡在上海濫用,並表示如要查證請按 號碼9 ,甘清再依其指示操作後,詐騙集團成員再要求甘 清撥打021114號電話號碼查詢黃埔公安局之電話,甘清不 察,再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上開電話查詢並撥打黃埔 公安局之電話00000000000 後,詐騙集團成員即對甘清佯 稱為黃埔公安局警官及劉老師,輪番告知甘清涉有販毒嫌 疑,並訛稱甘清所有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 求甘清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甘清 因此陷於錯誤,於當日上午11時許及下午2 時30分許,先 後前往遂溪縣城月鎮信用社紅旗街分社,以臨櫃辦理之方 式,將其金融帳戶之存款分2 次(分別匯款35萬元及3 萬 2 千元)匯至由保力旺集團提供予達官貴人集團使用之人 頭帳戶(分別為農村信用社,戶名:李滿仁;帳號:0000 000000000000000 ;郵政儲蓄銀行,戶名胡承玲,帳號: 0000000000000000000 ),總計損失38萬2 千元。嗣宇○ ○或戌○○即以skype 或行動電話與Q○○為首之保力旺 集團成員聯繫,再由乙○○、B○○、Q○○、P○○及 甲○○等人組成之車手集團負責提領詐騙款項,該車手集 團扣除7%之手續費後,再由Q○○或B○○將所提領之款 項,以現金方式轉交予宇○○或戌○○。達官貴人集團如 詐騙成功者,負責第一線詐騙人員,可按詐騙成功所得抽 取5%之金額分紅;第二線及第三線詐騙人員則可分別按9% 及6%之比例就該次電話詐騙犯罪所得金額分紅。剩餘款項 則由宇○○、被告黃○○及O○○3 人朋分,其中宇○○ 分得款項,再將部分金錢匯入以酉○○名義,向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申設之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中, 宇○○經營前述詐騙集團如需要現金或詐騙集團成員需預 支現金使用者,再由酉○○領取現金後交予宇○○,或由 酉○○直接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金融帳戶中。 上開詐騙集團自開始運作後即反覆實施詐騙,至少詐得人 民幣44萬7 千元(依臺灣銀行於103 年3 月7 日掛牌之牌 告利率,以賣出現金匯率5.03計算,折合新臺幣224 萬84 10元)得逞。
㈢因認被告O○○、黃○○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 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 例意旨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 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 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 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 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 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 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 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 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 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 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㈠宇○○ 、酉○○、戌○○、子○○、丁○○、玄○○、少年林○玄 、Q○○、乙○○、甲○○、P○○、B○○之供述,㈡遂 溪縣公安局102 年7 月1 日、2 日湛遂公立字(2013)0081 4 號及湛赤公(山)立字(2013)00033 號立案決定書2 份 ,及檢附之被害人黃素玲甘清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 2 份、受案登記表2 份暨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支付通存通兌業 務委託書及交易明細表等資料,㈢本件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 察譯文等為其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O○○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惟稱:其與宇○○ 共同出資設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後,於102 年5 月間即退股 ,不再參與該集團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9 頁),被告黃○ ○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綽號大摳仔,伊從 未與宇○○共同出資設立詐欺機房(見本院卷二第119 頁反 面)等語。經查:
㈠102 年6 月28日中午,大陸地區人民黃素玲遭該達官貴人 集團成員使用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詐稱涉有 販毒嫌疑,其所有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 黃素玲將帳戶內之款項匯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黃素 玲陷於錯誤,接續於同年月29日匯款8,000 元、同年月30 日匯款5,000 元、同年7 月1 日匯款40,000元、10,000元 、2,000 元(合計65,000元)至保力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 戶(工商銀行,戶名:黃萬安,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 )內;於102 年6 月28日上午,甘清遭該達官貴人集團 成員使用前揭行動電話訛稱其所有之醫保IC卡在上海濫用 ,並表示如要查證請按號碼9 ,甘清再依其指示操作後, 詐騙集團成員再要求甘清撥打021114號電話號碼查詢黃埔 公安局之電話,甘清不察,再依指示撥打黃埔公安局之電 話後,詐騙集團成員即對甘清佯稱為黃埔公安局警官及劉 老師,輪番告知甘清涉有販毒嫌疑,並訛稱甘清所有金融 帳戶內之金錢均係販毒所得,要求甘清將帳戶內之款項匯 入其指定之金融帳戶,致使甘清陷於錯誤,接續於當日匯 款350,000 元、88,000元、32,000元(合計470,000 元) 至保力旺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分別為農村信用社,戶名 :李滿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郵政儲蓄銀行 ,戶名胡承玲,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內等情, 業經本案共犯宇○○、酉○○、戌○○、子○○、丁○○ 、玄○○、Q○○、乙○○等人於本院自白不諱(上開8 人部分業經本院於103 年5 月13日審結),復有遂溪縣公 安局102 年7 月1 日、2 日湛遂公立字(2013)00814 號 及湛赤公(山)立字(2013)00033 號立案決定書2 份及 檢附之被害人黃素玲甘清於大陸地區製作之警詢筆錄2 份、受案登記表2 份暨大陸地區金融機構支付通存通兌業 務委託書及交易明細憑證(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查卷第205 至228 頁)在卷可參,可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 確曾在102 年6 月28日對被害人甘清黃素玲施以詐術, 致甘清黃素玲陷於錯誤接續匯款,因而詐欺取財得逞, 應堪認定。
㈡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係由宇○○邀約被告O○○、黃○○出



資設立一節,經被告O○○自白其於102 年2 月,因宇○ ○有意設立詐欺機房,邀約其出資,核與共犯宇○○所述 相符(見103 年度偵字第3157號㈠《下稱偵卷一》第84頁 )。而被告黃○○雖辯稱其不曾出資參與達官貴人詐欺集 團,然宇○○於偵訊具結證稱:黃○○亦為出資之股東之 一(見偵卷一第84頁),證人即共同被告O○○於本院審 理時具結證稱:伊有與宇○○、黃○○三人在耕讀園見面 ,宇○○介紹黃○○叫大摳仔,說他也有出資機房,宇○ ○講的時候,黃○○沒有說什麼,後來伊有事先走,他們 聊什麼伊不知道(見本院卷二第198 頁反面至199 頁), 而共犯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亦經其供述在 卷(見偵卷一第45頁),復有宇○○與持用門號00000000 00之出資人關於詐欺集團運作之對話即如附表一編號2 所 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被告黃○○雖又辯稱:其未持 用0000000000門號,然觀以附表一編號1 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門號0000000000號之持用人即宇○○乃告知門號0000 000000持用人,有關其胞妹許純純之貸款額度,被告黃○ ○亦坦承該通談話為其所為,而許純純確實為其胞妹,可 見其確為0000000000門號之持用人無誤。被告黃○○另辯 以:有關附表一編號1 所示通話,伊可能是使用別人的門 號,因為伊沒印象伊有0000000000門號,然經質以因何緣 故使用他人門號,復無法回答,可見其所辯乃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綜上,被告黃○○確實有與宇○○、O○○等 人共同出資設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一節,應堪認定。 ㈢被告宇○○於103 年1 月23日警詢時供稱:後來到102 年 5 、6 月,O○○跟綽號大摳仔退股,伊跟小宇(戌○○ )就改成只要做超過人民幣50萬元就可以再分3 成(見偵 卷一第49頁);於103 年1 月24日警詢時供稱:O○○於 102 年5 月間退股(見偵卷一第60頁反面);於偵訊時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稱:O○○於102 年5 月、黃○○於同年 6 月初退出詐騙集團,但O○○及黃○○參與詐騙集團之 期間,集團也有成功詐騙大陸民眾得手(見偵卷一第86頁 );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O○○約102 年 4 月底、5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黃○○約102 年5 月底 、6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黃○○、O○○兩人僅有單純 出資,沒有參與其他分工例如打電話詐騙、車手等工作, 本案詐騙甘清黃素玲均是在渠等退股之後(見本院卷二 第184 、189 、191 頁)。參以被告O○○與宇○○乃於 103 年1 月23日同步為警查獲,被告O○○於同日警詢時 供稱:伊投資詐欺機房,機房設置完成後,宇○○有退3



萬3 千元給伊,機房大約102 年3 月開始運作,直至同年 5 月中旬因沒賺錢伊就沒繼續當股東了,伊只單純出資, 宇○○說沒賺錢,伊就沒過問到底有賺多少錢(見偵卷一 第105 頁正反面),就其退股時間核與宇○○所述相符一 致。另參諸宇○○之配偶酉○○供稱其使用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見偵卷一第66至67頁),如附表一編號 3 、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有提及宇○○:「你先轉10萬 給我好嗎?我拿給大摳仔」、酉○○:「他拿他的本錢收 回去,那我們賺的在哪裡?」、宇○○:「你明知道我跟 大摳仔吵架,你明知道我跟他說禮拜一我要給他錢,你跟 我講說你錢昨天還了,說真的你都讓我措手不及,你知道 嗎?」等對話內容,共犯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電話中之大摳仔是指黃○○,那時是大摳仔要把詐騙集團 的出資拿回去,伊要籌錢給他,但伊後來實際上沒有給他 錢,另附表一編號5 所示譯文中提到要給大摳仔6 萬3 千 元,則是伊之前另外積欠黃○○之借款(見本院卷二第19 2 頁反面至194 頁反面),亦可佐證宇○○前揭所述被告 黃○○於102 年5 月底、6 月左右退出詐欺集團等情,應 非子虛烏有。從而,宇○○對於被告O○○、黃○○究竟 何時退出集團之陳述始終一致,復與卷內相關事證相符, 其證詞尚堪採信。因此,被告O○○、黃○○是否始終參 與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而就本案宇○○等人詐欺甘清、黃 素玲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一節,即有疑義。 ㈣被告O○○供稱其持用0000000000門號(見偵卷一第104 頁反面),其雖於102 年6 月28日仍有與宇○○及持用00 00000000門號之達官貴人詐欺集團成員丁○○聯繫,然觀 以其對話內容即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並非提及有關 詐騙甘清黃素玲等人之分紅,亦與詐騙分工行為無涉, 而共犯宇○○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丁○○有欠伊跟 O○○17萬5 ,是陸續借,伊跟O○○約一人一半,另丁 ○○有向O○○私下借7 千元,這些債務都是發生在O○ ○退股之前(見本院卷二第185 、188 頁),是被告O○ ○縱有於102 年6 月28日與宇○○、丁○○談及丁○○所 欠債務之扣抵問題,仍難以藉此推論其於102 年6 月28日 尚有參與達官貴人詐欺集團之犯行,是此部分之譯文內容 ,不足為何不利於被告O○○之認定。
㈤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尚有介紹保力旺集團予宇○○, 及提供人頭門號之分工一節。查,證人宇○○於本院審理 時具結證述:保力旺集團是黃○○介紹的,黃○○並曾在 東山路機房建置完成提供1 張人頭門號卡,賣伊2 千5 百



元,前後僅此1 張而已(見本院卷二第188 頁反面)。而 被告黃○○介紹保力旺集團之行為,係發生在其與宇○○ 出資設立詐欺機房之時,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負責人宇○○ 在被告黃○○退股之後,是否仍繼續與保力旺集團合作, 並非被告黃○○所能決定支配,是縱然本案甘清黃素玲 遭騙係由保力旺集團負責贓款之提領,尚難以此認定被告 黃○○有何共同正犯之責任。此外,起訴意旨所載詐騙甘 清、黃素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 00號,被告宇○○供稱係向保力旺集團購買(見偵卷一第 51頁),亦非被告黃○○所提供。從而,被告黃○○縱有 介紹保力旺集團及提供1 張人頭門號卡予宇○○,亦不足 以據此認定其就本案甘清黃素玲遭達官貴人詐欺集團詐 騙之詐欺取財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不足 以證實被告O○○、黃○○確有起訴書所載共同詐欺取財之 犯行,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 人有檢察官所指 上述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2 人無罪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K○○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一:宇○○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對方門號 │通聯摘要(A :0000000000) │出處 │
│ │ │(B) │ │ │
├──┼────┼─────┼───────────────┼───┤
│1 │102 年1 │0000000000│A :喂。 │本院卷│
│ │月28日13│(黃○○)│B :怎樣? │二第21│




│ │時43分10│ │A :我跟你講,你妹妹的一月底之│9 頁 │
│ │秒 │ │ 前59萬,3 月1 號之前是47萬│ │
│ │ │ │ 。 │ │
│ │ │ │B :什麼東西阿? │ │
│ │ │ │A :額度阿! │ │
│ │ │ │B :喔。 │ │
│ │ │ │(…略) │ │
├──┼────┼─────┼───────────────┼───┤
│2 │102 年3 │0000000000│A :晚一點我們三個開會一下啦。│內政部│
│ │月2 日19│(黃○○)│B :喔。 │警政署│
│ │時58分10│ │A :因為我們現在那個,那個什麼│刑事警│
│ │秒 │ │ ,我們現在錢已經用滿了啦。│察局偵│
│ │ │ │B :好啦,碰面再講。 │查卷第│
│ │ │ │A :是說承租還是,我不是算20,│35頁反│
│ │ │ │ 我是算10,阿我們兩個才花12│面 │
│ │ │ │ 萬多而已。 │ │
│ │ │ │B :好啦,那到時候再講? │ │
│ │ │ │A :因為阿智總共是花16萬7,因 │ │
│ │ │ │ 為我有退3 萬3 給他,到時候│ │
│ │ │ │ 你要記得,不要「爆空」(按│ │
│ │ │ │ 即說溜嘴之台語)。 │ │
│ │ │ │B :我知啦,沒啦,一樣是照那個│ │
│ │ │ │ 算,一樣是20萬照那個算,退│ │
│ │ │ │ 一條這樣而已。 │ │
│ │ │ │A :對對對。 │ │
│ │ │ │B :我知啦,你不用交代啦。 │ │
│ │ │ │A :所以我們三個實際上只有支出│ │
│ │ │ │ 16萬7 而已。 │ │
│ │ │ │B :好啦,你不用交代那個,我知│ │
│ │ │ │ 道啦。 │ │
│ │ │ │A :好。 │ │
├──┼────┼─────┼───────────────┼───┤
│3 │102 年6 │0000000000│A :你在忙阿? │內政部│
│ │月11日11│(酉○○)│B :沒有阿。 │警政署│
│ │時49分18│ │A :你先轉10萬給我好嗎?我拿給│刑事警│
│ │秒 │ │ 大摳仔。 │察局偵│
│ │ │ │B :我已經還掉了。 │查卷第│
│ │ │ │A :你為什麼沒跟我講? │151 頁│
│ │ │ │B :我早就跟你講了,我說你最多│ │
│ │ │ │ 就那些錢,拿去其他是我增貸│ │




│ │ │ │ 出來的。 │ │
│ │ │ │A :你也應該讓我知道一下阿。 │ │
│ │ │ │B :我有空再打給你。 │ │
├──┼────┼─────┼───────────────┼───┤
│4 │102 年6 │0000000000│B :喂。 │內政部│
│ │月11日11│(酉○○)│A :大摳仔現在叫人在找我耶,昨│警政署│
│ │時51分35│ │ 天我沒接他的電話,我睡著了│刑事警│
│ │秒 │ │ 。 │察局偵│
│ │ │ │B :你自己去看你之前的line,我│查卷第│
│ │ │ │ 不是有跟你講那些錢我要還進│151 至│
│ │ │ │ 去,你以為我是講講而已,而│154 頁│
│ │ │ │ 且我不是有跟你講過,錢你們│ │
│ │ │ │ 都要拿我貸出來的,你們都要│ │
│ │ │ │ 拿阿,你們賺的你都不用拿給│ │
│ │ │ │ 我阿,你就一直拿一直拿拿去│ │
│ │ │ │ 還你該還的,然後去用你該用│ │
│ │ │ │ 的,那一天27你也是給他27,│ │
│ │ │ │ 我也是轉給你,結果現在都沒│ │
│ │ │ │ 有了,你那天去收錢有沒有拿│ │
│ │ │ │ 給我,沒有結果。(…略) │ │
│ │ │ │A :增貸的錢是要周轉用的,你也│ │
│ │ │ │ 跟我商量一下。 │ │
│ │ │ │B :周轉用的,那我請問一下,他│ │
│ │ │ │ 把他的本錢收回去,那我們賺│ │
│ │ │ │ 的在哪裡?為什麼我這邊增貸│ │
│ │ │ │ 出來的沒有還掉根本都不是賺│ │
│ │ │ │ 的錢。 │ │
│ │ │ │A :之前就已經還人家多少錢,你│ │
│ │ │ │ 又不是不知道賺錢本來就是要│ │
│ │ │ │ 這樣轉的阿。 │ │
│ │ │ │B :你就乾脆講我是增貸出來給你│ │
│ │ │ │ 還人家的。 │ │
│ │ │ │A :你的腦筋真的很死耶。 │ │
│ │ │ │B :那天你跟我講你跟他算那個錢│ │
│ │ │ │ ,你叫我轉27給你,我說好,│ │
│ │ │ │ 最多就是28,你叫我轉27給你│ │
│ │ │ │ ,結果轉27給你,你也是沒有│ │
│ │ │ │ 拿給他,現在是你的問題,還│ │
│ │ │ │ 是我的問題? │ │
│ │ │ │A :我有拿給他阿,我不是跟你講│ │




│ │ │ │ 得很清楚,我總共要給他39萬│ │
│ │ │ │ 多,有沒有,我現在已經拿20│ │
│ │ │ │ 萬給他了,我還要補給他。 │ │
│ │ │ │(…略) │ │
│ │ │ │B :你要我拿錢出去,最起碼你入│ │
│ │ │ │ 帳的,你要全部讓我記阿!沒│ │
│ │ │ │ 有阿! │ │
│ │ │ │A :那你可以跟我講阿! │ │
│ │ │ │B :90萬放在這裡放多久? │ │
│ │ │ │A :你可以跟我說阿! │ │
│ │ │ │B :你覺得我應該的是不是? │ │
│ │ │ │A :什麼你應該的,你有什麼事你│ │
│ │ │ │ 可以跟我商量,你不要讓我每│ │
│ │ │ │ 次都措手不及。 │ │
│ │ │ │B :那個line我就已經跟你講過了│ │
│ │ │ │ 。 │ │
│ │ │ │A :沒有,你是應該讓我知道,你│ │
│ │ │ │ 明知道我跟大摳仔吵架,你明│ │
│ │ │ │ 知道我跟他說禮拜一我要給他│ │
│ │ │ │ 錢,你跟我講你錢昨天還了,│ │
│ │ │ │ 說真的你都讓我措手不及,你│ │
│ │ │ │ 知道嗎? │ │
│ │ │ │(…略) │ │
├──┼────┼─────┼───────────────┼───┤
│5 │102 年7 │0000000000│(…略) │偵卷一│
│ │月1 日16│(酉○○)│A :你現在那裡還有剩下多少錢?│第74頁│
│ │時10分51│ │ 有辦法留6 萬3 給我嗎? │正反面│
│ │秒 │ │B :你家裡不是有錢? │ │
│ │ │ │A :沒有,我說你那邊拿走的啦。│ │
│ │ │ │B :等一下,我看一下。 │ │
│ │ │ │(…略) │ │
│ │ │ │A :因為那個錢,我6 萬3 我要給│ │
│ │ │ │ 大摳仔。 │ │
└──┴────┴─────┴───────────────┴───┘

附表二:被告O○○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時間 │對方門號 │通聯摘要 │出處 │
│ │ │(B) │(A:0000000000) │ │
├──┼────┼─────┼─────────────┼───┤




│1 │102 年6 │0000000000│A :喂。 │偵卷一│
│ │月28日18│(丁○○)│B :小賴哥喔? │第258 │
│ │時17分44│ │A :恩。 │頁反面│
│ │秒 │ │B :你晚一點有空嗎? │ │
│ │ │ │A :幾點? │ │
│ │ │ │B :勳哥跟我說先扣我兩萬,│ │
│ │ │ │ 還有另外一個七千的我再│ │
│ │ │ │ 拿給你,你知道嗎? │ │
│ │ │ │A :恩。 │ │
│ │ │ │(…略) │ │
├──┼────┼─────┼─────────────┼───┤
│2 │102 年6 │0000000000│A :喂。 │偵卷一│
│ │月28日18│(宇○○)│B :你晚上看什麼時候有空過│第259 │
│ │時32分24│ │ 來跟我拿錢? │頁正反│
│ │秒 │ │A :我再打給你啦。 │面 │
│ │ │ │B :什麼時候要打給我,錢我│ │
│ │ │ │ 有把他扣下來了。 │ │
│ │ │ │A :我知道,阿章有跟我說。│ │
│ │ │ │B :他說他要先還兩萬,我跟│ │
│ │ │ │ 他說這樣要扣兩萬七,因│ │
│ │ │ │ 為另外七千是你借他的,│ │
│ │ │ │ 我有替你扣下來。 │ │
│ │ │ │A :他說他要拿過來給我耶!│ │
│ │ │ │B :沒有啦,我直接從小宇這│ │
│ │ │ │ 裡扣下來,在我這裡了。│ │
│ │ │ │A :好,我知道。 │ │
│ │ │ │B :你跟他見面是要跟他對帳│ │
│ │ │ │ ,因為他今天跟我在吵,│ │
│ │ │ │ 你那時候不是說都跟他結│ │
│ │ │ │ 清,他就是欠我們17萬5 │ │
│ │ │ │ 嗎? │ │
│ │ │ │A :對阿! │ │
│ │ │ │B :17萬5 加上你的7 千跟押│ │
│ │ │ │ 金的部分,對嘛? │ │
│ │ │ │A :對阿! │ │
│ │ │ │B :但是他說他沒有阿,他說│ │
│ │ │ │ 他跟你對的不是這樣,他│ │
│ │ │ │ 說你沒跟他對。 │ │
│ │ │ │A :難怪他也說要約我出去,│ │
│ │ │ │ 說要談那些。 │ │




│ │ │ │B :對阿! │ │
│ │ │ │A :我那天有跟你說就17萬5 │ │
│ │ │ │ 再加上押金看他退我們多│ │
│ │ │ │ 少,就是欠我們多少這樣│ │
│ │ │ │ 阿! │ │
│ │ │ │B :問題他現在說沒欠你這麼│ │
│ │ │ │ 多阿! │ │
│ │ │ │A :沒關係啦,我晚上再跟他│ │
│ │ │ │ 對啦。 │ │
│ │ │ │(…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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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