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林富美
上被告因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297號),於中華民國103年
5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陳淑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江林富美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陸張、 六合手冊及神鷹月刊各壹本,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江林富美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5 月28日,以102年度中簡字第5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 於102年6月17日確定,於102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 犯意,自102年12月間某時,將其所居住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之住處,提供作為賭博場所,經營俗稱「香 港六合彩」之賭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成年人,以現場下注 簽選號碼,與其相互賭博財物多次,其賭法為利用香港六合 彩開獎之號碼對獎,每月有12期,號碼由01到49號,每期開 出6個號碼,而參賭者得任意簽選2、3個號碼、特別號及決 定賭資簽注,如每注為新臺幣(下同)100元,打折後收取80 元,賭客簽中2星、3星、特別號者,分別可得57倍、570倍 、36倍之金額,未簽中者之下注賭金悉歸江林富美所有。嗣 於103年1月21日下午6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6 張、六合手冊及神鷹月刊各1本。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 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 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
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 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 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陳淑華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