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秀月
張瑞鵬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裁定本件進行簡易程序之刑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秀月、張瑞鵬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103 年3 月6 日當庭諭知裁定改為 簡易程序,茲因當事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廖秀美具狀撤回告 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前揭簡易程 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