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3年度,947號
TCDM,103,中簡,947,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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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巧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巧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貳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塑膠導管貳條,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二應補 充「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 重0.4219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塑膠導管2條可稽」為證 據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麗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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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