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龍海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8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龍海公然陳列猥褻影像光碟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像光碟片柒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林龍海明知前於不詳時、地,在網路上所購 買供己觀覽之猥褻影像光碟片7 張,其內容涉及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有關男女間口交、性交及裸露生殖器 特寫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 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影像畫面,且有礙於社會風化 ,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並公然陳列猥褻影像光碟片之犯意 ,於民國99年11月14日11時31分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 ○○路0段000○0 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以 「lin94001」帳號進入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歐美無碼 DVD 」之內容訊息及自上開猥褻影像光碟片所擷取之猥褻畫面圖 片,欲以每張新臺幣20元之價格出售,而以此方式公然陳列 上開猥褻影像光碟片。嗣於102年12月13 日為警執行網路巡 邏時發現,隨即向林龍海出價購買,經林龍海將上開猥褻影 像光碟片7 張寄送至員警指定地點,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 得前揭猥褻影像光碟片7張。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林龍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郵寄包 裝、光碟封面及擷取內容翻拍照片、網頁蒐證資料、郵政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收受匯款帳戶申設資料及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露天拍賣網站會員資料、扣案之猥褻影像光碟 片。
三、本案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猥褻,乃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 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 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 化者為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7 號解釋參照)。又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刑法第231條第1 項規定所謂散 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 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
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 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 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 條第2 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 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 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 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 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 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之意 旨,可見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所欲規範 之猥褻出版品,應限於兩類猥褻出版品,其中一類係所謂「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 性價值」所謂硬蕊(hard core)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 則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 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資訊或物品 ,且後者必須該「資訊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 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經查:本件扣案之光碟片內容 ,均係顯示有關男女間口交、性交及裸露生殖器特寫之影像 ,此有前開光碟擷取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堪認該等光碟 內容毫無藝術性、醫學性及教育性之價值,且屬客觀上足以 刺激或滿足性慾,而均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 受而排拒之畫面,確足以侵害一般人民性的道德感情,而有 礙於社會善良風化,具有猥褻性至明。
㈡又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 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 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 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 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 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 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 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達於社會公眾 ,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 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 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 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雖未 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 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 當之(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於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出售上開猥褻影像光碟片之訊息 及自上開光碟片所擷取之猥褻畫面圖片時,任何一般有拍賣 交易需求之人,均可輕易向該拍賣網站申請帳號、密碼,被 告所刊登之販賣上開猥褻光碟片訊息及所擷取畫面之網頁, 對於已取得該拍賣網站之帳號、密碼之會員而言,均可輕易 瀏覽上開網頁內容,此由觀諸上開警方蒐證網頁資料自明, 準此,因上開拍賣網站為網路資訊平台,具有使不特定人透 過網際網路連結而觀看之特性,自屬隨時可能有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增加之處所,被告利用上開網站張貼前揭拍賣猥褻影 像光碟片之內容,顯係處於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 狀態,附此敘明。
㈢次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所稱之「公然陳列」,乃指將物擺設 於不特定人得以目睹之場所,以供人選購之行為。以往傳統 就此固多係著眼於直接將物件擺放在實體貨架上展示,惟「 陳列」之概念本不專以此為限,隨資訊時代網路交易型態盛 行,若事先透過攝影器材拍下物件影像,進而上傳、張貼至 網路虛擬店鋪網站以供人點選、瀏覽,同樣足以達到使人觀 看、選購之目的,自仍屬「陳列」無疑,合先敘明。再按刑 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 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 ,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至同法條第2 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係指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 持有猥褻物品後,始起意販賣而尚未售出者之情形(最高法 院83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要旨、同院83年度台上字第56 5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扣案之猥褻影像光碟片7 張,被 告自承皆係其看過的二手光碟等語(見警卷第3 頁背面、偵 卷第8 頁背面),卷內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 販入之始即具有營利意圖;另被告雖與員警所喬裝之買家形 式上達成買賣之合意,並寄送交貨,然該買家既係員警所喬 裝,員警並無購買上開猥褻光碟片之真意,被告事實上自不 可能完成賣出之行為,則被告並無販入或售出之販賣行為, 惟被告已在上述網路網站刊登販賣上開猥褻光碟片訊息及所 擷取猥褻畫面圖片,而以此方式將扣案之上開猥褻光碟片公 然陳列。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 列猥褻影像光碟片罪,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業已構 成販賣猥褻影像光碟片罪,容有未洽,惟因販賣猥褻影像光 碟片罪,與公然陳列猥褻影像光碟片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 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猥 褻影像光碟片之低度行為,應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再被告自99年11月14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上
開內容之訊息及光碟影像圖片起,至103年2月16日為警查獲 時止,所為公然陳列本件猥褻影像光碟片之行為,均為犯罪 行為之繼續,屬繼續犯性質之實質上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及公然陳列猥褻影像光碟片,扭 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 有損人類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惟念及其犯後坦 承犯行,所扣得光碟片數量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之猥褻影像光 碟片7張,均係內含猥褻影像之物,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 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