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3年度,807號
TCDM,103,中簡,807,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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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錫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2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錫卿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錫卿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 簡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2月9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2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人行道,徒手竊取劉昌 貴所有暫放在該處之電冰箱1臺(價值據劉昌貴稱約新臺幣 1000元),得手後並載往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 「良玟資源回收場」,售予不知情之林珠鑑。嗣因劉昌貴發 覺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
二、證據:
(一)被告陳錫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劉昌貴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三)證人林珠鑑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收購資源回收物品資料登記表、竊案地點現場圖、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及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6張、現場照片2張。(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 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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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