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3年度,1709號
TCDM,103,中交簡,170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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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1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吳志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9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吳志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關於 「人化里」之記載,應更正載為「仁化里」;及最末行關於 「(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441)」之記載,應更正載 為「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6毫克(計算式:24 4.1210)」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源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殊股 103年度偵字第9526號
被 告 林吳志彥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吳志彥於民國103年1月15日17時許,在位於臺中市大里區 十九甲附近之客戶家飲用藥酒後,竟不顧大眾用路之公共安 全,於同日18時40分許前之不詳時間,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 0─NSV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大里區仁慈街往大里橋方向 行駛。嗣於103年1月15日18時40分許,途經大里區人化里仁 慈街12巷口,因酒後駕駛操控能力欠佳,衝撞路旁為李育誠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GX號自用小客車,造成上述車輛毀損 ,並致林吳志彥自己倒地昏迷,由救護車送到仁愛醫療財團 法人大里仁愛醫院救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復委託該醫院 抽取林吳志彥血液進行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24 4.1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2441),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吳志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肇事事實且經證人李育誠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仁 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生化學檢驗報告單、員警 職務報告、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 1 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2 紙及蒐證照片34張等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檢察官 郭景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怡芳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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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