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2年度,8號
TCDM,102,金訴,8,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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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羢升(原名白國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李健強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被   告 蘇裕凱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被   告 饒沛淇
      吳宸緯
      曾韋翔
      陳佳宏
      李坤城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20167號、23294號、第24033號、102年度偵字第2167號
、4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健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蘇裕凱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從刑併執行之。
白羢升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從刑併執行之。
吳宸緯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履行交割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饒沛淇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買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韋翔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買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佳宏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買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貳年。
李坤城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通謀買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李健強蘇裕凱饒沛淇吳宸緯曾韋翔陳佳宏、李坤 城部分
、李健強林仲怡為朋友關係,緣林仲怡(所涉違反證券交易



法案件,經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決有罪在案,現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於民國98年間投資失利而積 欠陳韻婷蘇裕凱等人金錢,思以抬高或壓低股票權證價格 ,於相對成交後,再以惡意違約交割股票權證之方法套利以 清償債務,李健強遂與林仲怡共同基於意圖操縱股票權證價 格而為通謀買賣權證及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於100年6月間 ,2人分別以「吳先生」、「陳先生」、「王先生」、「胡 經理」及「何先生」等名義收購人頭證券帳戶供林仲怡操作 ,再針對已上市之特定股票權證,利用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 價之「價格優先」、「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 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及「決 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等撮合 原則(下稱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以人頭帳戶與其等所掌 握之關係證券帳戶(下稱獲利帳戶)申報買賣,進而相對交 易,交易成交後即惡意放任人頭帳戶不履行交割,使證券公 司陷於錯誤而墊款後,李健強亦明知林仲怡上開操作手法及 標的,即依林仲怡指示之權證檔別、價格、數量及時間,由 李健強在其不知情之配偶黃佳淇及胞妹李奕雯之證券帳戶申 報買賣後相對成交而獲利致生損害於證券公司,且已足以影 響市場交易秩序【詳如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至100年7 月間,李健強始以林仲怡獲利不豐為由退出。
、蘇裕凱林仲怡積欠伊債務,林仲怡告知欲以購買股票權證 獲利之方式償還,而蘇裕凱明知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交易之 有價證券,不得與人通謀,約定價格出售或購買股票權證, 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且可預見林仲怡與 其通謀約定股票權證價格後,為圖獲利益,於明知不得在證 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後為違約交割,而仍不違 背其本意,與林仲怡共同基於意圖操縱股票權證價格而為通 謀買賣權證及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應林仲怡之要求,以蘇 裕凱自己及親友等多人證券帳戶進行下單買賣,由林仲怡通 知蘇裕凱權證檔別、價格、數量及時間下單,蘇裕凱再指示 無犯意聯絡之親友張美娟張彩雲張瑋勝、沈恒嘉、林益 謙、李政憲(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臺 中地檢署】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以渠等之帳戶於林仲怡告 知之權證檔別、價格、數量及時間下單,達到以約定價格相 對成交之目的,蘇裕凱利用親友張美娟張彩雲張瑋勝、 沈恒嘉(沈恒嘉並使用其配偶陳昭妏之證券帳戶)、林益謙 、李政憲等之證券帳戶,約定如有獲利將給渠等百分之25, 其餘歸蘇裕凱,如果虧損則由蘇裕凱全數負責等語,蘇裕凱 遂於98年12月至100年8月間,於林仲怡通知之時間、權證檔



別、數量,下單買賣,自行或通知張美娟張彩雲、沈恒嘉 、張瑋勝、林益謙、李政憲等人依指示之時間、權證檔別、 數量,下單買賣,而與林仲怡使用之人頭帳戶相對成交,林 仲怡並以其使用之人頭帳戶惡意違約交割後套利,獲利後由 蘇裕凱張美娟等親友取得獲利金額之百分之75,其中百分 之50可以抵銷林仲怡所積欠蘇裕凱之債務,餘百分之25則作 為蘇裕凱之報酬【詳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㈤、㈥ 所示】。
、饒沛淇於98年12月間,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住處,因刊登「辦門號換現金」廣告,而接獲林仲怡電話欲 蒐購人頭證券帳戶,應可預見有不明人士廣蒐人頭帳戶,該 不明人士可能以該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取得他人 帳戶使用之目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 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 確定幫助犯意,以每戶3000元之代價,購得曾韋翔黃兆澤 (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均由本院102年度金訴字 第16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楊翔宇(原名楊昕傑 ,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均由本院102年度金訴字 第16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等人所開設之證券帳 戶後,再以5000元之代價出售予林仲怡使用。、吳宸緯(原名吳俊緯)、曾韋翔陳佳宏李坤城則可預見 其交付證券帳戶電子下單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 以該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且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目 的在於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 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 ,吳宸緯於98年8月間,在臺北市內湖區,將所開立之凱基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以2000元 之代價,出售予林仲怡供違約交割套利犯罪使用;曾韋翔則 於98年12月2日,在臺北市○○路0號10樓中國信託綜合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開立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後,以3000元之 代價,出售予饒沛淇饒沛淇再以轉賣予林仲怡使用;陳佳 宏於100年5月間,向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為 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 100年5月20日,以5000元之代價,將該證券帳戶出售予林仲 怡供違約交割套利犯罪使用。李坤城於100年6月間,向永豐 金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帳號為00000000000號帳戶後 ,於100年6月16日,將該證券帳戶提供予林仲怡供違約交割 套利犯罪使用。茲詳述如下:
㈠、98年8 月19、20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 交):




林仲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惡意違約交割之犯意,先 自行購買黃樑發(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吳宸 緯之帳戶申報買賣,再通知陳韻婷(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及陳韻婷之妹陳亭妤(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申報買賣,敘述如下:
(A)統一IQ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其所購買之黃樑發在華南永昌證券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吳宸緯凱基證 券內湖分公司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人頭帳戶 ,先於98年8月11、14日以吳宸緯帳戶買進50千單位(每單 位平均買價0.04元),於98年8月11、12、17日通知陳亭妤 (在其國票證券帳戶)買進29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36千單 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03元)。林仲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 中市場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於98年8月19日以黃樑發帳戶 在開盤前漲停價4.20元委託買進119千單位,並將上揭吳宸 緯帳戶委託賣出50千單位,另通知陳亭妤賣出29千單位。上 開委託黃樑發買進成交109千單位(佔各該盤成交比例99.97 %),與吳宸緯賣出成交50千單位、陳亭妤賣出成交29千單 位,共計相對成交79千單位,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 統一IQ權證於開盤時以漲停價4.20元(較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格0.01元上漲4.19元,漲幅41900%)抬高開出及至9時02分 12秒間各盤均以漲停價4.20元成交;黃樑發帳戶當日成交10 9千單位(成交金額為45萬7800元)後,未履行交割,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19千單位之91.59%,致統一IQ當日 以較高成交價4.2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4.19元), 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怡以上開吳宸緯帳戶 獲利以及陳亭妤獲利各為207,338元、120,625元【計算式如 附件一、乙㈠(A)所示】
(B)寶來B9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上揭所購買之黃樑發、吳宸緯等人頭帳戶,先於 98年8月19日以吳宸緯帳戶買進7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02元);於次日即98年8月20日開盤前以黃樑發帳戶以高 價2.10元(前一日收盤價0.02元,占該盤成交比例100%)委 託買進80千單位,林仲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 之撮合原則,於98年8月20日委託賣出吳宸緯70千單位,並 與上開黃樑發之帳戶相對成交30千單位。上開黃樑發買進之 80千單位,開盤後以0.50元之價全數成交後,卻未履行交割 ,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05千單位之76.19%, 致寶來B9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01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 0.02下跌0.01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



怡利用吳宸緯帳戶因而獲利14,278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 ㈠(B)所示】。
(C)凱基H8權證部分:
林仲怡利用上揭所購買之黃樑發、吳宸緯等人頭帳戶,於98 年8月19日先以吳宸緯帳戶買進4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20元),於次日即98年8月20日開盤前以黃樑發帳戶以高 價5.1元(前一日收盤價為3.45元)委託買進40單位,林仲 怡即利用上開證券集中市場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於98年8 月20日委託賣出吳宸緯45千單位,並與上開黃樑發之帳戶相 對成交32千單位,開盤後以3.3元成交。而林仲怡以黃樑發 帳戶於當日開盤前以高價5.10元委託買進之40千單位,卻未 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40千單位之10 0%,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林仲怡以上開吳宸緯 帳戶獲利98,830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㈠(C)所示】。㈡、98年12月9 、10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以0000000000號電話,先向饒沛淇收購人頭帳戶,饒 沛淇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12月間,刊 登「辦門號換現金」之廣告招攬他人,而楊昕傑(即楊翔宇 )、黃兆澤曾韋翔亦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分 別將所開設中國信託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及 兆豐證券永和分公司帳號700X-0000000號、中國信託證券文 心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0000-0000000號等證券帳戶之帳號、密碼,以3000元不 等之代價,販賣予饒沛淇饒沛淇再以5000元之代價轉售予 林仲怡林仲怡則與蘇裕凱基於意圖操縱股票權證價格而為 通謀買賣權證及違約交割之犯意聯絡,由林仲怡於98年12月 9日,利用楊昕傑黃兆澤曾韋翔之上開帳戶,於盤中以 當時揭示價格買進群益GD權證,分別買進345千單位、27千 單位、105千單位(平均買價3.64至3.71元);嗣於98年12 月10日開盤前及甫開盤時以當日跌停價格0.08元分別賣出 345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195千單位】、27千單位、104千 單位,再通知陳韻婷蘇裕凱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 下,使同於當日開盤前委託買進之陳韻婷、並由蘇裕凱負責 通知張美娟張彩雲等人以偏低價格成交買進,上述於楊昕 傑、黃兆澤曾韋翔帳戶委託賣出成交345千單位、27千單 位、104單位,與陳韻婷買進成交183千單位、張美娟買進成 千90千單位、張彩雲買進成交20千單位,共計相對成交293 千單位,再以高價賣出獲利。而林仲怡所使用楊昕傑、黃兆 澤及曾韋翔等3人頭帳戶於98年12月9日買進該權證477千單



位中之372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477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 ,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587千單位之63.37%,於98年 12月10日合計賣出372千單位【起訴書誤載為326千單位】, 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27千單 位之40.12%,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1.50元開盤(較 前一日收盤價3.68元下跌2.18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 交易秩序,並使陳韻婷張美娟張彩雲帳戶獲利各為 426,356元、225,743元及52,768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㈡ 所示】。
㈢、100 年6 月23、24、27日違約交割部分: 林仲怡李健強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約交割影響市 場交易秩序之犯意聯絡,先收購陳佳宏所開設玉山證券雙和 分公司之0000-0000000號帳戶,並透過綽號「陳桑」之不詳 姓名年籍之人收購洪詠宸(所涉幫助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由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所開設新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證券帳戶【起訴書誤 載為元大證券高雄分公司989F-0000000號帳戶】、以及廖智 成(另由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偵辦中) 所開設凱基證屏東分公司922C-0000000號帳戶、李坤城所 開設永豐金證券潮州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林仲 怡以上開人頭帳戶於100年6月24日開盤前以異常低價委託賣 出統一EM及群益DR、以異常高價委託買進統一D9等股票權證 ,由林仲怡通知陳亭妤下單,林仲怡再與蘇裕凱基於意圖抬 高、壓低權證價格,通謀約定交易價格相對成交及違約交割 之犯意聯絡,林仲怡蘇裕凱約定下單時間、權證檔別、價 格、數量下單買賣,以達到以約定價格相對成交之目的,再 由蘇裕凱負責將上開約定事項通知沈恒嘉、張美娟下單,另 李健強林仲怡指示之下單時間、權證檔別、價格、數量, 在李奕雯黃佳淇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 使同於開盤前委託買進統一EM或群益DR之蘇裕凱元富證券吉 利分公司592W-0000000號帳戶、陳亭妤國票證券內壢分公司 0000-0000000號帳戶、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公司918P-000 0000號、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帳戶,以及沈 恒嘉大眾證券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得以偏低 價格成交買進,隔日後再以正常行情價格賣出獲得差價利益 ;另同日盤前委託賣出統一D9之張美娟凱基證新莊分公司 0000-0000000號帳戶,以掛出高價賣出獲得差價利益,各該 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
(A)統一EM權證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先以洪詠宸、廖智成、李坤城陳佳宏等4人頭帳戶



,於100年6月23日盤中以當時揭示價格分別買進160千單位 、115千單位、80千單位、120千單位(合計買進475千單位 ,每單位買價4.15至4.31元),其中洪詠宸、廖智成之帳戶 ,於100年6月24日開盤前以異常低價1.00元(前1日收盤價 為4.24元)委託賣出,合計成交275千單位,使同於當日開 盤前委託買進之蘇裕凱、陳亭妤、李健強所使用之李奕雯等 人帳戶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林仲怡以上開洪詠宸、廖智 成、李坤城陳佳宏等4人頭帳戶於100年6月23日買進該權 證475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575 千單位之82.60%;另林仲怡以洪詠宸、廖智成及陳佳宏等人 頭帳戶於100年6月24日賣出該權證395千單位,並未履行交 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497千單位之79.47% ,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4.48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24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蘇 裕凱、陳亭妤及李健強使用之李奕雯之帳戶因而各獲利415, 686元、213,971元、52,09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㈢(A )所示】
(B)群益DR權證部分(意圖壓低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以洪詠宸、李坤城陳佳宏等3人頭帳戶,於100年6 月23日盤中以當時揭示價格分別買進200 千單位、43千單位 、130 千單位(合計買進373 千單位,每單位買價3.79至3. 80元),其中洪詠宸帳戶於100 年6 月24開盤前以異常低價 1.00元(前1 日收盤價為3.66元)委託賣出,合計成交200 千單位,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使同於當日開盤前委託 買進之李健強所使用李奕雯帳戶及沈恒嘉之帳戶等得以較低 價格委託買進,分別相對成交56千單位、99千單位,共計相 對成交155 千單位。而林仲怡以洪詠宸、李坤城陳佳宏等 3 人頭帳戶於100 年6 月23日所買進該權證373 千單位,卻 未履行交割,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784 千單位之47.5 7%;林仲怡以洪詠宸及陳佳宏帳戶於100年6月24日合計所賣 出該權證330千單位,以李坤城帳戶於100年6月27日賣出43 千單位,並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921千單位之35.83%,並致該權證當日以較低成交價3.86收 盤(較前1日收盤價上漲0.06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 交易秩序,並使沈恒嘉及李健強使用李奕雯之帳戶因而獲利 177,523元、95,899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㈢(B)所示】 。
(C)統一D9權證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成交): 林仲怡利用廖智成之人頭帳戶,於100年6月24日甫開盤時以 異常高價(漲停價5.10元)委託買進35千單位,再通知蘇裕



凱,蘇裕凱則通知張美娟下單,張美娟帳戶以其於100年6月 15、16日合計買進8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09至1.55元), 於同年月23日賣出50千單位,剩餘30千單位則以較高價4元 (前1日收盤1.35元)委託賣出,經由撮合原則售予林仲怡 所利用之廖智成帳戶。林仲怡所利用之廖智成帳戶當日共買 進上開35千單位未履行交割,占該認購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 量60千單位之58.33%,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 使張美娟帳戶因而獲利89,66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㈢( C)所示】。
㈣、100 年7 月13、14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約交割影響市場交易秩 序之犯意,因刊登廣告認識邱宗躍,而透過邱宗躍收購帳戶 ,邱宗躍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為林仲怡購得 黃豊凱於國泰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大昌證券公司之 0000-0000000號帳戶(原名黃翊哲,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吳仁博(經臺中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 富邦證券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將之轉售予林仲怡,從 中賺取每一帳戶1000至2000元之代價;至100年7月14日,林 仲怡以0000000000號電話與邱宗躍通話時,於電話中告知邱 宗躍上開違約交割套利之方法後,邱宗躍則基於與林仲怡共 同犯罪之犯意聯絡,為林仲怡收購楊錦郎在國泰證券公司之 0000-0000000號帳戶、毛國運在第一證券公司之538A-00000 00號帳戶、郭文永在第一證券之538A-0000000號帳戶、余瑞 松在台新證券公司之815A-0000000號帳戶、陳勇志(均經臺 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統一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 號及大眾證券之0000-0000000號帳戶、李忠恩(所涉幫助違 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本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 徒刑11月)大眾證券公司之00000000000號等人頭帳戶,並 提供自己在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之帳戶供林仲怡使用;林仲 怡則於開盤前以各該權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日收盤價格委 託買進較大數量元大C6、大華NK、兆豐10、寶來HQ、群益GI 及寶來FS等股票權證,再通知陳韻婷下單,林仲怡再與蘇裕 凱基於意圖抬高權證價格,通謀約定交易價格相對成交及違 約交割之犯意聯絡,林仲怡蘇裕凱約定下單時間、權證檔 別、價格、數量下單買賣,以達到以約定價格相對成交之目 的,再由蘇裕凱自行及負責將上開約定事項通知張瑋勝、林 益謙、李政憲下單,張緯勝另通知張永發(經臺中地檢署不 起訴處分確定)下單,另李健強自行以其所使用其妹李奕雯 、妻黃佳淇之帳戶下單,在集合競價之撮合原則下,致各該



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使張瑋勝寶來證券斗六分公司 979U-109775號、蘇裕凱元富證券吉利分公司592W-0000000 號、黃佳淇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林益謙大 眾證券新莊分公司0000-0000000號、李奕雯群益證券天母分 公司918P-0000000號及大華證券民權分公司572E-0000000號 、陳韻婷玉山證券桃園分公司884F-0000000號、張永發寶來 證券斗六分公司979U-0000000號、李政憲凱基證券西屯分公 司0000-0000000號、邱宗躍第一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 00號-0000000號及沈恒嘉所使用之不知情妻子陳昭妏所開設 之玉山證券高雄分公司0000-0000000號等帳戶,得於同日開 盤前以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 、吳仁博或楊錦郎等人頭帳戶,致獲差價利益或減少差價損 失,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
(A)元大C6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瑋勝於100年7月8日 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41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 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6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0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 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13元),張瑋勝得減少差價 損失952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帳戶於上開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前委託買進120 千單位,後經撮合以0. 3 0 元成交120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434 千單位之27.64%,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 成交價0.3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17元),足以影 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B)大華NK權證部分:
林仲怡先通知蘇裕凱於100年7月7、11日共買進115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90元),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 交賣出39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7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 豊凱帳戶;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淇帳戶,於100年7月5、6、 7日共買進10千單位(平均買價1.30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 位賣價0.75元);蘇裕凱並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11 日共買進4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3元),上開買進數 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 (每單位賣價0.75元),蘇裕凱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淇帳 戶及林益謙等人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 收盤價(每單位買價0.53元),蘇裕凱黃佳淇及林益謙等 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8580、2200及8800元。林仲怡所利用黃 豊凱帳戶,係於當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



)委託買進90千單位,後以0.75元成交90千單位,卻未履行 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2522千單位之3.56 % ,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75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 價上漲0.2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C)兆豐10權證部分:
李健強所利用之李奕雯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買進18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24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 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賣價0.50 元),使李奕雯帳戶因而獲利4533元【計算式如附件乙㈣( C)所示】;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淇帳戶,於100年7月5、6 、7、8、12日共買進55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1元), 上開買進數量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15千單位(每單位賣 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林仲怡通知蘇 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林益謙於100年7月5、6、7日共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67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 年7月13日成交賣出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每單位 賣價0.50元)。李健強所利用之黃佳淇帳戶及林益謙等人雖 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每單位買 價0.23元),李健強及林益謙等人各得減少差價損失4050元 及2萬70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黃豊凱之帳戶,當日是於開 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140千單位,後以0.5 0元成交14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 場總成交量1265千單位之11.06%,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 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7元),足以影響有 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D)群益GI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張緯勝張緯勝轉而通知 張永發於100年7月12日買進50千單位(每單位買價0.30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3日成交賣出50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0.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張 永發復於100年7月13日買進3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50 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50 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致於張永發帳戶合計獲 利所得12,52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㈣(D)所示】;另 張瑋勝於100年7月7、8日買進10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 0.80元),上開買進數量分別於100年7月13、14日成交賣出 70及3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分別0.50、0.40元)予林仲怡所 利用之黃豊凱或楊錦郎帳戶,雖未獲差價利益,惟賣出價格 相較於前一日收盤價(12、13日每單位收盤價0.30、0.15元 ),張瑋勝共得減少差價損失2萬1500元。而林仲怡所利用



黃豊凱、楊錦郎等2人帳戶,則於100年7月13日開盤前以 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合計買進120千單位,後以 0.50元成交12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 日市場總成交量1814千單位之6.61%,致該權證當日以較高 成交價0.5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0元);林仲怡 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另於100年7月14日開盤前以異常高價 (每單位買價3.00元)買進145千單位,後以0.40元成交14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 942千單位之15.39%,致群益GI權證當日以較高成交價0.40 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25元)。
(E)寶來FS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陳韻婷蘇裕凱蘇裕凱再通知李政憲、沈恒嘉 ,由陳韻婷於100年7月11、12、13日買進83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99元),又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63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帳戶;李政憲 於100年7月11日買進99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1.20元), 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8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50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另林仲怡利用邱宗躍 帳戶於100年7月13日買進7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87元 ),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每單位賣價 1.50元)予其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不知情之投資 人范家瑞於100年7月7、11、12日買進13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買價1.33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12千單位(每單 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戶;沈 恒嘉利用陳昭妏帳戶於100年7月11、12日買進31千單位(每 單位平均買價1.02元),於100年7月14日成交賣出28千單位 (每單位賣價1.5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或吳仁博帳 戶。而林仲怡所利用之黃豊凱及吳仁博帳戶,當日則是於開 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5.00元)委託買進290千單位 後,以1.50元成交290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 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382千單位之75.91%,致該權證當日 以較高成交價1.15元收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37元), 堪足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陳韻婷、李政憲、邱 宗躍、沈恒嘉所利用之陳昭妏帳戶因而各獲利為317,754元 、23,573、4,338元及13,137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㈣(E )所示】。
㈤、100 年7 月28、29日違約交割部分(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相對 成交):
林仲怡再利用上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於開盤前以各該權 證當日漲停或高於前1 日收盤價格委託買進較大數量統一BC



、統一JV、統一H7及統一EZ等股票權證,在集合競價之撮合 原則下,致各該檔權證以較高成交價開盤,並以其所利用之 邱宗躍帳戶,及通知陳韻婷、陳亭妤下單,林仲怡再與蘇裕 凱基於意圖抬高權證價格,通謀約定交易價格相對成交及違 約交割之犯意聯絡,林仲怡蘇裕凱約定下單時間、權證檔 別、價格、數量下單買賣,以達到以約定價格相對成交之目 的,再由蘇裕凱自行及負責將上開約定事項通知張瑋勝、林 益謙、張彩雲、沈恒嘉、張美娟等人下單,於同日開盤前以 高價委託賣出前述股票權證予郭文永毛國運人頭帳戶致獲 差價利益,各該股票權證買賣情形如次:
(A)統一BC權證部分:
林仲怡以邱宗躍帳戶,於100 年7 月25、27日買進33千單位 (每單位平均買價0.12元),於100 年7 月28日成交賣出10 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20元)予其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同 年月29日成交賣出8 千單位(每單位賣價1.10元)予其所利 用之毛國運帳戶;林仲怡另通知陳韻婷蘇裕凱,由陳韻婷 於100 年7 月22、25日買進6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12 元),於100 年7 月28、29日合計賣出45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賣價1.15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林 仲怡又通知陳亭妤於100 年7 月25日買進20千單位(每單位 平均買價0.12元),於100 年7 月28日賣出20千單位(每單 位平均賣價1.2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蘇裕凱 通知張瑋勝於100 年7 月22日買進100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 買價0.13元),於100 年7 月28日賣出90千單位(每單位平 均賣價1.20元)、7 月29日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賣價 1.10元)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毛國運帳戶。林仲怡所 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則是於7 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 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進145 千單位,後以1.20元成交14 5 千單位,卻未履行交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 量190 千單位之76.31%,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20元 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1.10元);林仲怡利用之毛國運 帳戶則是於7 月29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 元)委託買進55千單位,後以1.10元成交55千單位未履行交 割,成交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95千單位之57.89%, 致統一BC權證以較高成交價1.10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 漲1.02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使張瑋勝陳韻婷、邱宗躍、陳亭妤帳戶因而獲利105,695 元、46,0 92元、18,511元、21,539元【計算式如附件一、乙㈤(A) 所示】。
(B)統一JV權證部分:




林仲怡通知蘇裕凱下單,蘇裕凱再通知張彩雲、林益謙等 人,林仲怡再所利用之邱宗躍帳戶,於100年7月27日買進1 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6元),上開買進數量俱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1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99元)予林仲 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張彩雲於100年7月21日買進80千 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22元),分於100年7月22日成交 賣出10千單位(每單位賣價0.35元),其餘70千單位於100 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元、0.38元)予 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林益謙於100年7月27日買進 80千單位(每單位平均買價0.43元),前開買進數量俱於 100年7月28日成交賣出(平均每單位賣價0.99、0.42元) 予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分計林仲怡所利用之邱宗 躍帳戶、以及張彩雲及林益謙等人各能獲致差價利益530元 、3750及1萬5800元。林仲怡所利用之郭文永帳戶則是於7 月28日於開盤前以異常高價(每單位買價4.00元)委託買 進66千單位,後以0.99元成交66千單位未履行交割,成交 量占該權證當日市場總成交量171千單位之38.59%,致統一 JV權證以較高成交價0.99元開盤(較前一日收盤價上漲0.5 3 元),足以影響有價證券市場交易秩序。張彩雲、邱宗 躍、林益謙帳戶因而獲利26,813元、527 元、16,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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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證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潮州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莊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岡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內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