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
103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興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律師
宋永祥律師
沈崇廉律師
被 告 林文化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游琦俊律師
黃逸仁律師
被 告 龔年春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周瑋則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被 告 陳采蓉
選任辯護人 洪瑞霙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張芮蓁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鄭郁蓁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戴瑋良
選任辯護人 吳宜星律師
被 告 許國聖
謝亞倫
林健忠
仇維鍵
陳政裕
葉明岳
賴森杰
程曉明
楊啟增
陳立康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方春雅
王靜玟
張詠婷
林麗華
蔡佩昀
鍾佩君
李唯君
張文馨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陳可華
張建中
詹誌誠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蘇琮傑
張家榮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羅庭章律師
被 告 洪楷翔
謝明宏
陳振昌
張晏瑞
洪雨蓓
闕鈴諺
陳文傑
江俊衛
張巧凡
黃雅琳
周修賢
蔡宜憲
年禮平
李連春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曾右景
林鈺潔
選任辯護人 陳葳菕律師
被 告 姚衛恩
選任辯護人 陳玉林律師
被 告 程凱濱
林昕宇
林熊豊
王志豪
陳時弘
張裕城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陳立捷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林羿良
林冠瑋
楊郁婷
賴亭潔
蔡曉君
賴品存
李潔妤
徐慶祥
陳耘浚
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張國平
陳柏峯
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黃彥勛
選任辯護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李瑞哲
陳宗泰
趙子毅
林宇凡
劉致宏
盧博任
范崇瑋
劉麗鳳
陳立雅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被 告 林良凡
吳欣鈺
張念華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何俊德
林承諭
紀雯儀
蘇佳苓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9651、20653、20667、20668、20729、21937、23036
、23257、25149、26036、26747、27506、27507、27526、27527
、27528、27550號)及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26748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⒈S○○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⒉戌○○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⒊甲未○○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⒋酉○○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⒌e○○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⒍V○○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⒎甲己○○犯搬運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⒏甲丑○○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⒐X○○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⒑甲寅○○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⒒玄○○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⒓甲○○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⒔f○○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⒕u○○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⒖甲子○○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⒗p○○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 至10.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 行之。
⒘t○○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⒙a○○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⒚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⒛庚○○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T○○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B○○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I○○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陳可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N○○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v○○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午○○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O○○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F○○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卯○○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i○○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P○○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E○○ (原名洪綾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刑 (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Z○○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J○○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r○○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丁○○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壬○○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m○○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C○○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D○○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o○○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地○○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黃○○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j○○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U○○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b○○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宇○○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s○○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甲壬○○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戊○○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甲癸○○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午○○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徐慶祥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k○○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R○○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g○○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 年,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q○○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巳○○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d○○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x○○犯如附表七編號4.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4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亥○○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其中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 ,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甲甲○○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甲庚○○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
執行之。
H○○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甲乙○○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c○○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天○○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寅○○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 併執行之。
M○○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從刑部分併執行 之。
何俊德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 七編號1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紀雯儀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蘇佳苓犯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七編號10.所示 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V○○、C○○、何俊德、林承諭(原名林士堯)、紀雯儀、蘇 佳苓其餘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9.部分,均無罪。x○○其餘被訴如附表七編號1.至3.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前科部分:
㈠e○○前於民國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 第146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2月18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
㈡甲丑○○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 第163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0年9月22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
㈢t○○前於98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3號判處有期徒 刑1年,t○○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786號駁回上訴,併諭知緩刑5年確定;又於緩 刑期前之99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9年度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緩刑 宣告經撤銷後,上揭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於101年1月1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3月20日保 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㈣v○○前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更二字第451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8月,v○○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 年度臺上字第4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2月2日假 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㈤壬○○前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沙簡 字第5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8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㈥辰○○前於8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判處有期徒 刑8年確定,於97年10月3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99年6 月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 完畢。
㈦徐慶祥前於88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少連上訴字第154號判處有期 徒刑3年2月確定,於95年11月10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於 96年9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所餘刑期視 為執行完畢。
㈧R○○前於85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懲治盜匪條 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以85年度易字第4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1923號判處有期徒刑 7年確定,及以86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上揭3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於89 年10月2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 刑3年5月3日;又於92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58號判處有 期徒刑2年,R○○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駁回上訴,R○○復不 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臺上字第915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與上揭殘刑接續執行,於97年8月1日假釋 交付保護管束,於97年12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假釋,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㈨x○○前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9年1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㈩亥○○前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 5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26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
甲庚○○前於96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 第108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7年1月21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
二、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董」(我國籍)之成年男子因 欲在菲律賓籌組跨境詐欺集團,以行騙大陸地區人民,經由 辰○○(綽號「B哥」、「老B」)居間介紹而與S○○ (綽號 「鼠哥」、「家樂福」)、戌○○(綽號「華哥」、「麻辣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