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1044號
TCDM,102,訴,1044,201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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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桂欣
選任辯護人 練家雄律師
      賴靜瑜律師
被   告 張瑞誠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被   告 李春林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六頁第二十三行及第二十四行所載「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第1 項減輕其刑後」應更正記載為「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第6 頁第23行及第24行所載「 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第1 項減輕其刑後」 應更正記載為「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 刑後」。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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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