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2年度,1033號
TCDM,102,交易,1033,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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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易字第10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議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
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尤議賢前為被告何宗欣(由本院另行審 結)之雇主。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下午,被告尤議賢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被告何宗欣,沿臺中市南屯 區環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17時40分許,行經臺中 市○○區○○路0段0000○0號前之慢車道,臨時停車欲交換 由被告何宗欣駕駛時,其本應注意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 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並應提醒被告何宗欣下車開門應注意後 方人車,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在慢車道中間臨時停車。又被告何宗欣在開啟副駕 駛座車門前,其本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且依當 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惟竟疏於注意及此,貿然 開啟副駕駛座車門。適告訴人林雋哲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環中路慢車道同行向行經8419-UJ 號自小客 車右側,見狀閃避不及,因而撞擊上開車輛之右前車門,致 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手第4指近端骨折、左手第5掌骨骨折 等傷害。因認被告尤議賢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尤議賢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2 年度司中調 字第3608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參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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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