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號
PHDV,103,補,19,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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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義賢楊順意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09,6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二、被告楊義賢楊順意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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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