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13號
TYDV,103,除,213,201405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蔡漢林即大立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屆滿(登報日期 為102 年12月27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3 年4 月27 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
│支票附表:103 年度除字第21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慶榮發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102年12月4 日 │468,373元 │KZ00一二八四四│ │
│ │公司 方啓福 │中壢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