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觀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春成
訴訟代理人 黃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5 月2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7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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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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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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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華南商業銀行大園分│102 年9 月16日 │50,000元 │FD0七0八六二│ │
│ │行 吳綉琴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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