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三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偉慧
代 理 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而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2 月10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4 月10日 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 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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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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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錩實業股份│合作金庫商│102年12月10日 │154,613元 │FM00000000號│
│有限公司李慶│業銀行桃園│ │ │ │
│柏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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