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1號
TYDV,103,除,141,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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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陳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 年3 月17日(原為103 年 3 月15日,遇假日順延2 日)屆滿,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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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司催字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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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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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協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銀行南崁分行 │102年10月5日 │85,000元 │NA0二九八五一│ │
│ │王立傑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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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