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92號
TYDV,103,訴,892,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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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鄒秋來
      蔡美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旭峯
被   告 陳建俊
      陳建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據原告請求返還土地,按起訴時該返還土地之
範圍依現行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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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