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號
TYDV,103,訴,1,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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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魏梓賢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
被   告 潘慶麗
      丁立仁
      丁立行
      丁立倫  原住臺北市松山區中正里27鄰慶城街2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
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970/38800」記載,應更正為「2970/288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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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