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鄧文溪
郭榮貴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
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
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查原告為訴外人蘇春芳之債權人
,其起訴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81016 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
之分配表中,分配予被告之次序13金額新台幣(下同)1,669,61
1 元,及次序14金額665,202 元,應合併減為834,813 元,其差
額1,500,000 元應改分配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為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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