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8號
TYDV,103,補,288,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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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簡岳生
被   告 李璋文
被   告 謝灶榮
被   告 劉紹春
被   告 蔡威宗
被   告 蔡雅倩
被   告 張忠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
  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6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54點36平方公尺,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9,500 元【計算式:54點3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30,344元=1,649,5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45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93點46平方公尺,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38,489
   元【計算式:93點4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8
   61元=3,538,4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5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47點62平方公尺,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84,353 元
   【計算式:47點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70
   元=3,384,3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8,572,342 元【計算式:1,64
  9,500 元+3,538,489 元+3,384,353 元=8,572,342 元】
  ( 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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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