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簡岳生
被 告 李璋文
被 告 謝灶榮
被 告 劉紹春
被 告 蔡威宗
被 告 蔡雅倩
被 告 張忠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係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準
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下:
(一)請求被告返還系爭36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54點36平方公尺,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9,500 元【計算式:54點3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30,344元=1,649,5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45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93點46平方公尺,則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538,489
元【計算式:93點4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7,8
61元=3,538,48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請求被告返還系爭50地號土地部分:被告占用土地面積為
47點62平方公尺,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84,353 元
【計算式:47點6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1,070
元=3,384,3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綜上,本件訴標的價額核定為8,572,342 元【計算式:1,64
9,500 元+3,538,489 元+3,384,353 元=8,572,342 元】
( 暫以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計算,待實測後再行增減)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