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蘇玉芬
被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1,4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7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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