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74號
TYDV,103,聲,74,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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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王尚智
相 對 人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曾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 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 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為法庭錄音辦法)第 8 條訂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經法院審核認為係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方得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102 年度勞訴字第47號案 件之一審全部庭期開庭內容,為此依修正前法庭錄音辦法第 7 條之規定,向鈞院聲請自費交付該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等語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提出任何在場 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證明,嗣經本院於102 年12月31日函詢 相對人,請其於5 日內在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同意書上勾選表 示是否同意聲請人之本件請求,並為簽名蓋章後回覆本院, 而上開函文已於103 年1 月6 日送達相對人,此有本院函文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 頁正、反面),但相對 人迄今未回覆或另以書面表示同意,自無從認相對人已同意 聲請人之請求,且聲請人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之利益之必要,故難認聲請意旨與前揭規定相符。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規定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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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