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邵素貞
相 對 人 邵志傑
關 係 人 王希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改定邵素貞(女,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邵志傑之監護人。
指定王希賢(男,民國五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邵志傑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邵素貞係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邵志 傑之妹妹,相對人因已不能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效果, 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95年度禁字第171 號裁定宣 告為禁治產人,相對人父親邵君俠則為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 。惟相對人父親已於103 年2 月3 日病逝,而相對人之母親 劭林梅、弟弟邵志豪均已相繼過世,相對人另一位妹妹邵素 琴則長期旅居海外,無法協助處理相對人之事務;而聲請人 自相對人之監護人過世後,一直負責處理相對人之一切事務 ,是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故,爰依民法第1094條、1106條之 1 規定,聲請改由聲請人邵素貞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併指 定相對人之妹婿即關係人王希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 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 月2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 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 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 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 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 第14條至第15條之2 及民法親屬編第4 章之規定,自公布後 1 年6 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第2 項、第4 條之 1 、第4 條之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 、第14條之 3 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 其父親邵君俠為監護人,有戶籍謄本1 件在卷可稽(本院卷 8 頁參照),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禁治產宣告卷宗查核 屬實,是依前揭規定,應視為相對人已為監護宣告,並適用 民法修正後關於監護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次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 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 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 項規定之限制;法院依前
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另行選定或改定 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06 條之1 、第1094條第4 項明文規定;前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 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即 明。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5年度禁字第171 號民 事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而法定監護人邵君俠已於103 年2 月3 日病逝,而相對人之母親及弟弟業已相繼過世,相對人 之妹妹邵素琴則長期旅居海外,無法處理相對人之事務;而 自法定監護人逝世後,均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之事務等 情,業據聲請人到庭陳明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5年 度禁字第171 號裁定等件為證(本院卷第5 至12頁參照), 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而查,相對人之法定監護 人邵君俠已逝世,已無法繼續處理相對人之監護事務,是有 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聲請人據 以聲請改定相對人之監護人,洵無不合,自應准許。五、再按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 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 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 11條之1 定有明文。
六、本件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聲請人及關係人進 行訪視評估,其結果略以:
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主述95年相對人母親過世需辦 理繼承,由法院裁定相對人受禁治產宣告,當時則由相對人 父親擔任監護人,103 年2 月3 日相對人父親死亡,需替相 對人辦理榮眷半俸補助,經退輔會建議提出改定監護人聲請 。
聲請人狀況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大妹,擬擔任本案監護 人角色。聲請人已婚,和配偶育有三女。聲請人從事土地開 發,年薪三到五百萬元,配偶亦為銀行經理,年收入也近兩
百萬元。聲請人表示家用雖是共同負擔,但主由配偶支付和 聲請人管理,每月支出約六、七萬元,包含房貸、兩名子女 教育費和生活支出,目前足敷使用無虞,長女甫就業為空姐 ,現無須補貼家用。聲請人住所為近藝文特區之公寓社區大 樓,交通和生活機能都為便利,屋內有裝潢設計,除採光通 風佳,整體感覺亦是舒適。聲請人從事土地開發,除上午固 定到公司打卡外,其他時間則是彈性運用;週六則固定前往 教會活動,週日是家庭日,會與配偶、子女共度。聲請人自 陳年收入在三到五百萬元間,名下房產有現住公寓以及與手 足持分之龜山公寓,其他有存款和基金股票投資,負債則是 房貸,自述經濟上可負擔和相當足夠。相對人居住花蓮醫院 ,聲請人則在桃園受訪,無法觀察兩造互動情形,而聲請人 稱平均兩年至花蓮探視相對人一次,平時會寄送物資和電話 卡給相對人,相對人也經常來電,聲請人也打算今年清明節 連假舉家至花蓮探視並順道遊玩。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大妹, 目前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聲請人稱已接手處理相對人事務 多年,加上現存手足僅有聲請人在台灣可便於處理相對人事 務,因此與居住加拿大之相對人二妹邵素琴女士討論後,推 舉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角色。經訪員說明,聲請人表示知悉且 同意擔任監護人。相對人之榮眷半俸補助需在103 年5 月3 日前辦理完成,聲請人希冀法院能盡快完成審理程序,以利 家屬後續替相對人請領榮眷補助,以確保相對人權益。 關係人狀況說明: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婿,擬擔任本案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關係人已婚,和聲請人育有三女。 關係人為銀行經理,年收入為一百五至兩百萬元間,關係人 敘述個人除薪水收入和存款,名下財產有現住房屋和些許資 金投資,負債則是貸款,尚有三百多萬元未清償。關係人服 務之銀行位在台北市,因此關係人每日通勤往返台北桃園之 間,目前固定周休二日,上班時間則是上午八點半至下午五 點半,且約六點半才會返回桃園家中,週末除與家人爬山、 騎腳踏車做休閒,另也從事高爾夫球運動。相對人居住花蓮 醫院,關係人則為電訪,無法觀察兩造互動情形。關係人稱 會陪同聲請人至花蓮探視相對人,平均一年或數個月探訪一 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婿,現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 ,因無其他親屬可協助,此次關係人也願協助辦理監護宣告 案件,並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角色。經訪員說明,關 係人表示知悉且同意擔任監護人。
其它或特殊情況陳述(訪視當場觀察之現象):無。 需求評估:相對人領有慢性精神病患者重度之身心障礙手 冊,也長期居住花蓮玉裡榮民醫院精神科病房受照顧,目前
生活起居由病房醫護人員安排打理,因精神疾病致相對人長 期住院無法自行處理事務,需長期受照顧和監護宣告之需求 。需協助相對人改定監護人請領榮眷半俸補助,故提出改 定監護人聲請。
建議:本案之聲請人邵素貞女士為相對人的大妹,目前主 責相對人事務,而相對人之相關開銷則是政府補助和國民年 金之身障年金貼補。因原監護人相對人父親往生需改定監護 人,以處理相對人榮眷半俸補助之請領,故才提出本案聲請 。聲請人稱移民加拿大之相對人二妹邵素琴女士知悉且同意 本案辦理,並選(指)邵素貞女士為監護人選;經訪視邵素 貞女士具擔任監護人意願,相關陳述也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 極原因,對相對人也有照顧意願和照顧事實,但因相對人部 分居住他轄,訪員未能親訪,故請鈞院參酌花蓮縣政府社會 局訪視報告後,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 以綜合裁量之。關係人王希賢先生為相對人之妹婿,現受 推舉擔任本案監護人角色,經訪視王希賢先生具擔任監護人 之意願,綜合評估關係人王希賢先生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 之消極原因,相對人家庭對相對人亦有照顧規劃及照顧事實 ,建請鈞院詳參本會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桃姚字第1031 37號」覆桃園地院之訪視報告後,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 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之等語,有該公會103 年3 月26日桃姚字第103137號函及同年5 月6 日桃姚字第103208 號函暨所附桃園縣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 訪視報告2 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0至32頁、39至41頁參照 )。
七、本件另經本院囑請社團法人花蓮縣兒童暨家庭關懷協會對相 對人行訪視評估,其結果略以:
本案申請動機:聲請人為相對人的妹妹,原相對人監護人為 相對人之父親,於103 年2 月3 日過世,相對人之母親於95 年過世,相對人胞弟於102 年3 月過世,另一手足長年於外 ,僅聲請人可處理相對人之各項事宜。相對人主責社工表示 因為相對人父親已過世,留有榮民遺眷半俸,聲請人希望這 遺眷半俸由相對人繼承,以做惟其未來生活照顧上的花費使 用,故申請相對人的監護宣告,協助相對人完成繼承事宜。 家庭成員概述: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妹,相對人有重度精神 障礙,台北榮總玉里分院住院療養多年。聲請人,48歲,未 訪視;相對人,51歲,精神疾病患者,於台北榮總玉里分院 住院療養多年。
受監護宣告人之身心狀態:相對人行動方便,精神狀況為重 度精障。相對人於85年起,因重度精神障礙,於台北榮總玉
里分院住院治療多年,外觀服儀乾淨整齊,行動能力可。訪 員與相對人談話時候,對於訪員的問話,且可以了解,談話 過程中,情緒表現穩定,對於問話了解,簡短的回答,只是 注意力容易分散的,說話內容較多冗長,不時的會有繞圈, 且會涉及宗教意念,對於監護宣告的定義不清楚,經訪員解 釋,相對人未有太多在意的,反而較多關注在自己的宗教意 念裡,切題回答不易,無法明確說出監護宣告的定義,簡單 被動的表示,父母親年紀大了,現在就是聲請人做自己的監 護人,也同意聲請人對其生活與醫療做管理。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生活及財產狀況:相對人主責社工表示, 相對人於 85 年即安置台北榮總玉里分院,現居住在護理之 家,主要照顧者為醫護人員,家人雖然較少來到玉里這裡探 視,但是都還是會和醫院保持聯絡。訪者至護理之家探視相 對人,現場察看其所居住之環境整潔乾爽,外觀服儀整齊, 機構除了給予相對人基本的生活溫飽,及醫療方面的照顧之 外,也安排相對人相關之日常活動安排。訪員與其接觸時候 ,相對人面部表情笑容的,心情表現平穩。因未訪視聲請人 ,對於相對人未來的照顧計畫與關係人未來照顧計畫之執行 能力不清楚。相對人表示,對於自己有哪些財產,自己也不 清楚,談到自己的存款,相對人則開始出現離題,且會出現 被害、宗教等意念連結,如工作人員挪用相對人的錢,上帝 沒有把錢存進去…等,對於自己的財產狀況,相對人的表達 內容較多混亂。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家庭成員的情感狀況:相對人未婚,無子 女。相對人醫院社工表示,相對人85年住院以來,家人有來 院看過相對人的次數不多,和家庭成員的聯繫不多,但有相 對人的妹妹都還是會和醫院保持聯絡。相對人表示,2 個月 以前,妹妹有來看我,來這裡關心我。家庭成員與受監護宣 告之人的互動情形普通。相對人對於監護宣告的定義不清楚 ,經訪員解釋。相對人未有太多在意的,反而較多關注自己 的宗教意念裡,較不能切題的回答,無法明確說出監護宣告 的定義,簡單被動的表示,父母親年紀大了,現在就是由聲 請人做自己監護人,也同意聲請人對其生活與醫療照顧等相 關事宜做處理。
評估及建議:因為相對人父親已過世,留有榮民遺眷半俸, 聲請人希望這遺眷半俸就由相對人來繼承,以做為未來生活 照顧上的花費使用,故申請相對人的監護宣告,協助相對人 完成繼承事宜。相對人外觀服儀尚可,所居住之病房環境整 潔乾爽,醫院除了給予相對人基本的生活溫飽及醫療方面的 照顧之外,平日也給予規律的日常活動安排。可見相對人受
照顧情況良好。相對人的住院身分為桃園縣政府托育養護床 ,每個月還需繳交3000元的自付費用,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其 他生理疾病照顧都需要花費,而相對人每個月領有4700元的 身障津貼,尚且可以支應,若生活還有需要的花費,相對人 都會協助繳交,相對人迄今未有積欠相關的照護費用。可聲 請人有實質處理相對人之各項事宜。對於監護宣告一事,相 對人對於監護權的定義無法了解,無法明確說出監護宣告的 定義,簡單被動的表示,父母親年紀大了,現在就是由聲請 人做自己的監護人,也同意聲請人對其生活與醫療照顧做管 理等語,有該協會103 年4 月15日花兒家受第103030號函暨 所附成年人之監護輔助宣告案件之訪視評估報告1 份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33至37頁參照)。
八、本件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邵君俠已逝世,確實無法行使相對 人之監護權,業經認定如上,考量相對人確實需人監護,本 院審酌上開事證及訪視報告之內容,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 ,雖未與相對人同住,然自法定監護人邵君俠逝世後即為主 要協助處理受監護宣告人照護事宜之人,並到庭陳述其有擔 任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之意願,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應可提供相對人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誠屬符合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邵素貞為相對 人之監護人。另關係人王希賢為相對人之妹婿,亦同樣關心 相對人,且審酌相對人已無其他在台親屬可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爰依前揭規定併指定關係人王希賢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 此敘明。
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