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3年度,18號
TYDV,103,消債聲,18,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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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黃曉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五日以一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起至民國一0四年三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四年四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民國一0四年三月應給付之第二期年終獎金還款,延長至民國一0四年四月清償,第三至六期年終獎金還款,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 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 度消債更字第2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 生方案,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裁定認可確 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裁定,查核相符。聲請人前以 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34號案件聲請延長履行期限10個月(即 自民國101 年12月起至102 年9 月止,共10個月停止履行, 自102 年10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又以102 年度 消債聲字第3 號就關於第1 期年終獎金給予期限延長至103 年3 月15日履行,伊主張:前於101 年5 月起由夫家要求開 始扶養2 名未成年子女,加以同年9 月起伊任職之公司除不 再有加班事務外,並有強制要求發放無薪假云云,前經准予 延長履行期限在案。然今,債務人陳報其於103 年4 月7 日 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其顴骨及上骨閉鎖性骨折,並有腦 震盪症狀,同日急診住院,同年4 月16日接受復位固定術, 同年4 月22日出院,花費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21,023元 ,若需完全復原需3 個月時間休養,有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職 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 費用收據在卷可稽。而債務人陳報其須在家休養而無法工作 ,未來因傷恐不再適合從事大夜班工作,現又因前夫過世, 夫家要求而需扶養3 名就學中之未成年子女,支付更生方案 履行金額顯有困難,爰聲請向後遞延履行12個月。則債務人



確實因支出增加,又需在家休養,無法正常繳款,是債務人 請求因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起,向後 遞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並非無據。從而,聲請人依首揭 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惟債務人迄今已依首開規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 期限共計22個月,即債務人未來苟因不可歸責事由致履行更 生方案又有困難,本院僅得再予准許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2 個月,併予說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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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