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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49號
TYDV,103,消債更,49,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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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二、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1月迄
  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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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