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二、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3年1月迄
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
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