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世周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發展基金會為因 應教育部發布「教育部審查青年發展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 及監督要點」修改基金會捐助章程,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 發展基金會董事會於民國103 年4 月10日通過修改捐助章程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外展教育發展基 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